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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08/9/4     信息来源:招标投标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B1-1

资质
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B1-2承揽业务
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B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B1-3

质量安全
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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