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监管,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苏府〔2016〕1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结合《太仓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太政办〔2017〕26号) 试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全装修交付的商品房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主体结构形象进度达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全装修房屋验收、交付使用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时间节点。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主体结构形象进度达到一半,累计申请不得超过20%;
(2)结构封顶,累计申请不得超过40%;
(3)全装修房屋验收,累计申请不得超过80%;
(4)完成交付使用备案前,累计申请不得超过85%。
2、全装修交付的商品房,申请取消预售资金监管的时间由一个月调整至三个月,即监管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三个月后,开发企业可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申请取消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
3、若监管项目交付之后,发生农工民工资、工程质量纠纷等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适当延长预售资金监管时间。
二、调整企业信用评分评级标准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分体系,对《太仓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进行调整: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良好行为包括:
(1)公司或负责人获得表彰或奖项。获得太仓市或苏州市行业主管单位或房地产业协会颁发上述奖项的,信用分数加1分;获得省级颁发上述奖项的,信用分数加1.5分;获得国家级颁发上述奖项的,信用分数加2分。
(2)开发项目荣誉称号。获得太仓市或苏州市行业主管单位颁发上述奖项的,信用分数加0.5分;获得省级颁发上述奖项的,信用分数加1分;获得国家级颁发上述奖项的,信用分数加1.5分。
(3)建设项目获得工程奖项。获得太仓市或苏州市行业主管单位颁发上述奖项的,信用分数加0.5分;获得省级颁发上述奖项的,信用分数加1分;获得国家级颁发上述奖项的,信用分数加1.5分。
(4)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获得金融机构信用等级AA级的,信用分数加0.5分,获得金融机构信用等级AAA级的,信用分数加1.5分。
(5)新技术运用、应用节能推广中获得优秀成果或相关奖项。获得省级行政单位颁发上述奖项的,信用分数加0.5分;获得国家级行政单位颁发上述奖项的,信用分数加1.5分。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超过30%的,信用分数加1分。
(6)上年度开发项目规范经营,未受到行业主管单位通报批评或处罚的,信用分数加2分。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包括:
(1)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建设、销售等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信用分数扣0.5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信用分数扣1分;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处罚的,每次信用分数扣0.5分。
3、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评分有效期为整个项目的建设期。
三、建立信用考评奖惩机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建设、销售等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申请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总层数增加一层,预售资金使用每个节点额度减少5%,可累计计算。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建设、销售等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申请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总层数增加二层,预售资金使用每个节点额度减少10%,可累计计算。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年度内加分数达到5分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减少10%;加分数达到10分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减少20%。
4、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通报市国土资源局,限制参与全市范围内土地竞拍。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1、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于以一次性报价方式竞得地块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领预售许可。即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楼栋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且符合其它预售条件的,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若土地出让协议中对预售条件有明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办理。
2、开发企业是实施全装修新建商品住宅第一责任主体,应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集中展示装修施工工艺,并对装修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型号进行展示。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的参照标准。
五、加强商品住宅退房管理
商品住宅交易双方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原则上不得退房。确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退房源均须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原合同成交价格。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8日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印发
(共印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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