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对原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从业活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发布、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组织信用评价申报和考评,评价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定。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负责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范围:
(一)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二) 在本省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不含设立一年内的)。
第六条 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AA 、AAAA、 AAA、 AA、 A五个等级。信用等级原则上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打分结合考核比例给予确定,70分以下原则上不能高于3A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70分)和增分(30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评比项不满足要求的,评比时按项减分,每一评比项的减分不得超过本项减分限额;增分评比项符合要求的,评比时按项加分,每一评比项的增分不得超过本项增分限额。
第八条 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下一评价期。在评价期内未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可以在下一个评价期的第一年度申请补评,补评程序同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反映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及其他与信用行为的有关数据、资料。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 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本省造价咨询企业(即母公司)的评价工作,按照母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评价,综合评定。母公司最终得分为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评价得分加权计算,其中母公司有一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占10%、母公司占90%;母公司有二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占15%、母公司占85%;母公司有三个及以上的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占20%、母公司占80%,母公司最终得分=母公司评价得分*(90%、85%、80%)+∑n分支机构评价得分/n*(10%、15%、20%)。
母公司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其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同期信用评价。
分支机构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由分支机构注册地按照评价标准给予独立评价,并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分立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他违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准备信用等级评价资料;
(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成信用评价工作组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现场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由评价工作组组长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三)各市信用评价工作组可以通过座谈、电话询访等多种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建设、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期内的诚信情况。
(四)各市信用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打分和调查的情况,将各申报评价企业的考核得分和初定信用等级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五)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成省信用评价工作组对各市上报的评价资料和评价等级进行复核,并对各市上报的初定为AAAAA、部分AAAA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现场复查。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信用评价结果组织审定。
(七)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可向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复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意见告知申请复查的企业。
(八)公示期满后,公布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颁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省市信用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不少于2 人。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信用等级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被撤销信用等级的企业在原证书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重新评价。
1、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2、企业资质延续未通过的;
3、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情节严重,经查属实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被降级或被撤销信用等级的企业由作出降级或撤销决定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各界通报结果;
(二)在咨询项目招标时可作为择优的条件;
(三)信用等级作为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会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分表
2.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评分表
3.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评分表
4. 江苏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效果评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