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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08/9/4     信息来源:招标投标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C1-1

资质
C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C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C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2承揽业务
C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C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C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C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C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C1-2-07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C1-3

质量安全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C1-3-0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
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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