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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08/9/4     信息来源:招标投标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建设程序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1-0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A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3质量安全
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A1-3-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筑法》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六十三条
A1-4拖欠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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