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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08/9/4     信息来源:招标投标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E1-1

资质

 

E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1-1-04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1-2
承揽业务
E1-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E1-2-0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E1-2-03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E1-2-04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E1-3质量安全
E1-3-0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1-3-03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1-3-03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E1-3-04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5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6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7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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